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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会诊制度
浏览人数: 发布日期:【2017-04-12】
一 、在护理工作中遇到疑难、危重病例或护理操作及护理新技术推广等问题时,邀请相关科室进行会诊 。
二、会诊时须电话通知被邀方,说明所在科室病人情况及需要解决的护理问题,并写出书面申请。
三、被邀方接到会诊电话后,应询问患者所在科室、病情及需要解决的护理问题。
四、一般会诊在12小时内完成,不过夜;急诊会诊随叫随到,并填写好护理会诊单。
五、会诊者必须符合会诊内容要求的资格,以保证会诊的质量。
六、会诊时,按照护理程序对患者做全面详细的评估并对已实施的护理措施加以评价,对需要解决的护理问题用科学的护理理论给予合理解释和指导。
七、会诊分为:
1、科内会诊: 由病区责任护士或护理组长提出,也可由护士长在查房巡视过程中发现符合会诊条件的病例召集本科相关人员参加讨论并制定出相应的护理措施;
2、邀请相应专科会诊(科间会诊):由护士长提出,被邀请方前去会诊。
八、不论是科内会诊还是科间会诊,会诊提出的护理措施必须体现在护理记录单中。
九、各科室应保存护理会诊记录,于每周一交护理部,护理部每月对会诊资料进行动态评估和质量分析。
十、若科间会诊未能解决患者的健康问题时,护士长应及时向护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护理部组织全院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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